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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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古润今,鉴往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自觉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光辉历史中重温为政初心,总是善于从中华文明积淀的智慧中汲取为政之道。